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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网 www.0772zs.com 发布日期:2018-01-19 09:01:19 来源:“中国•甘肃”门户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
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
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27号),扎实推进实施《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4—2020年)》(甘政发〔2014〕109号)和《甘肃省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2015—2020年)》(甘政办发〔2015〕68号),协同有序推进全省标准化战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深入推进标准化改革
(一)持续优化地方标准体系。按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意见,认真做好后续废止、转化、修订等工作。(省质监局、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工作。认真落实《甘肃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省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率达到100%,继续开展企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建立我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团体标准试点。推动省内社会团体制定并发布一批引领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在政府招投标、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引用团体标准。(省质监局、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科技与标准互动支撑机制。认真贯彻《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中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资〔2016〕301号),在专项项目(课题)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各阶段进一步明确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和要求,鼓励、支持在研和已结题验收的专项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申请设立甘肃标准创新贡献奖。(省人社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促进标准创新和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尽快启动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推进标准化法治建设。(省质监局、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
(八)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甘肃省特色优势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甘政办发〔2014〕110号),积极调整农业地方标准结构,加快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等领域标准制修订。以当归、党参、黄芪、红芪、柴胡、甘草、板蓝根、枸杞、半夏等大宗甘肃产地药材为重点,推进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建设一批道地大宗药材标准化种植基地。每年制(修)订农业地方标准50项以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工作,科学总结“千村美丽”示范村建设经验,在村庄建设、乡村管理、乡村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组织制定和实施标准。(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通过发挥特色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形成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省质监局、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做好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和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建设。(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金昌市、张掖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印发的《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国质检标联〔2016〕396号),加强石化通用装备、新能源装备、农机装备、电工电器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及产品、电力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公共安全应急装备、通用航空等13个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产业发展。(省质监局、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甘肃省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甘政办发〔2014〕110号)工作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的标准研制。(省质监局、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组织建设好第一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示范试点,积极培育国家级和省级试点项目。(省质监局、省工信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68号),推进消费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水平。(省质监局负责)
(十五)持续推进企业标准化提升服务工程,广泛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省质监局负责)
(十六)加强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国办发〔2016〕69号)和商务部、国家标准委印发的《国内贸易流通标准化建设“十三五”规划》(商流通发〔2016〕85号),有针对性地研究我省在运输、配送、装卸、库存控制等重点领域物流服务地方标准。推进托盘、周转筐、集装箱、集装袋等集装单元化器具标准在我省的实施和应用。培育一批标准托盘应用和循环共用重点企业。抓好国家级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建设。加快餐饮服务等领域地方标准研制,探索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5〕67号),在育婴服务、家庭保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培训、家政服务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加大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快旅游标准化工作步伐,积极开展旅游交通、住宿、餐饮、景区服务质量标准和在线旅游、乡村休闲旅游、养生旅游、自驾车旅游、红色旅游、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新业态标准研制。支持组建甘肃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旅游发展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07号),紧扣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会展活动需求,推广实施国家展览业有关标准,研究制定展览管理、经营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地方标准,逐步形成展览业标准化框架体系。(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文博局、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中国保险业标准化“十三五”规划》(保监发〔2016〕7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银发〔2017〕115号),加强金融领域标准化工作。积极实施金融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银行业信用融资、信托、理财、网上银行等金融产品及监管标准的研制,开展银行业务规范、保险业消费者保护、巨灾保险、健康服务医疗、农业保险、互联网保险等服务、管理标准制(修)订。(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落实《甘肃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143号),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科技服务标准体系,重点开展科技开发、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领域服务标准研制工作,促进科技服务业规范化发展。(省科技厅负责)
(二十二)制定文化安全管理和技术标准,开展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乡村舞台)服务设施、服务项目、服务信息、服务质量等领域重要标准制定与实施工作。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标准化工作。(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围绕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开展文物保护专用设施、文物调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数字化等领域标准研制。(省文物局负责)
(二十四)围绕全民健身和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在加强冰雪运动、山地户外运动、水上运动、航空运动、健身培训、竞赛表演等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同时,深入挖掘我省民族体育项目内涵,探索研制相关标准。(省体育局负责)
(二十五)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行动,全面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推广实施《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和政务大厅服务领域国家标准。(省审改办、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落实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印发的《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民发〔2016〕142号),制定和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与志愿服务、老龄服务、社会工作、社区服务等领域标准。(省民政厅负责)
(二十七)落实民政部等6部委印发的《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老龄委、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运用标准化管理手段提升教育培训质量,结合现代教育和培训产业发展需求,组织研制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艺术培训、体育培训地方标准。(省教育厅负责)
(二十九)制定和实施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公共场所反恐防暴等领域标准。(省公安厅负责)
(三十)制定和实施公共卫生和中医药领域相关标准,包括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管理、卫生信息、预防保健和中医护理技术、中医诊疗技术等服务标准。组织开展甘肃道地药材标准研究制定及实施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等领域标准,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人力资源服务等工作。(省人社厅负责)
(三十二)针对气象服务市场发展需求,研究制定天气预报、农业气象、气候影响评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省气象局负责)
(三十三)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作用,为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标准化信息咨询、实验验证、数据挖掘、知识培训等技术服务。(省质监局负责)
(三十四)大力推进人才服务、物流、旅游、体育、通信、银行、证券、保险以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组织建设第二批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积极组织培育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通信管理局、甘肃保监局、甘肃银监局、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推进公共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管理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环保、科技服务、民政、气象、水务、城市管理、公共交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好国家级、省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围绕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村镇综合规划、农村房屋安全、能源综合利用与村容村貌整治标准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推广工作,着手制定绿色建材评价、干旱地区节水、预拌砂浆推广、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地方标准。引导装配式建筑与建筑钢结构的实施推广。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相关标准研制。(省建设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落实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科技发〔2016〕15号),加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与养护标准化工作,研制公路、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标准,开展综合运输、节能环保、安全应急、管理服务、城市客运领域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研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十八)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标准委印发的《节能标准化体系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7〕83号),以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相衔接的推荐性地方标准为重点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大工业、能源、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服务业、公共机构、农业等重点领域的节能标准研发,加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洁净能源、可再生能源、再生资源回收、绿色交通、农业生产节能、农村生活节能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节能技术标准的制(修)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加强生态文明、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城市扬尘污染防控技术规范》、《城镇生活污泥治理风蚀沙地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研究开展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农村面源污染,生态系统治理、修复和保护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按照环保部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环科技〔2017〕49号)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全省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省环保厅负责)
(四十一)推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33130—2016)国家标准,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土地整治、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二)修订《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省水利厅负责)
(四十三)开展省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推进兰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培育申报国家级试点项目。(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
(四十四)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优势企业积极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交流与合作。(省质监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五)争取成立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古代壁画与土遗址保护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省文物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六)完善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WTO/TBT/SPS)通报咨询服务功能,建立省级WTO/TBT/SPS通报咨询专家团队和服务信息平台。(省质监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重要标准的实施
(四十七)加强节水、节能和环保领域标准的实施,重点贯彻落实大气、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控标准、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重点用能产品及设备等能源效率标准、节能运行与管理标准、能效标识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甘肃省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等。(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八)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要求,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省安监局负责)
(四十九)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持续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五十)不断充实甘肃省标准化专家库,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加大标准化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建设高水平标准化智库。(省质监局负责)
(五十一)加强对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新组建3个以上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健全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机制,严格年度考核管理。探索行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新模式,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加强行业与企业互动,促进行业和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省质监局,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宣传力度
(五十二)组织标准化知识宣讲团,深入各地、各部门和高校、企业开展标准化培训,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普及标准化知识。(省质监局负责)
(五十三)结合“世界标准日”、“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等活动,持续有效开展形式多样的标准化宣传活动。继续推进标准化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活动。加强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食品、重要消费品、节能环保、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宣传。研究建立常态化的宣传工作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五十四)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协同配合。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五十五)全面落实市州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州政府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有关标准化工作具体措施。(各市州政府负责)
(五十六)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并严格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孙娟